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公共屋邨前保安主管,他涉嫌收受下屬保安員4000元「利市」,為對方編配心儀工作崗位,涉案下屬於去年底承認兩項行賄罪名及被判囚兩個月。該名前保安主管今日(27日)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,被判入獄兩個月。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稱,本案罪行性質嚴重,量刑起點為監禁3個月,考慮到被告認罪,遂將刑期扣減三分一。 被告陳秀雲(70歲)為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(下稱嘉怡)前保安主管,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,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。另一名涉案嘉怡前保安員為梁金蘭(49歲)去年底承認兩項行賄罪名,被判囚兩個月。陳秀雲今日承認於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,即其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,接受梁金蘭兩封「利市」共4000元,以編配梁金蘭在樂富邨「座頭」工作。廉署接獲房屋署轉介貪污投訴,隨即展開調查,調查案件期間獲房屋署及嘉怡提供全面協助。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林民樂代表出庭。 案情指,陳秀雲是樂富邨早更保安主管,負責擬備保安員的每日工作更表,梁金蘭是她其中一名屬下保安員。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,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