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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上司送4000元「利是」求調心儀崗位 公屋前保安員判囚2個月

公共屋邨前女保安被指以4,000元「利是」行賄上司,求獲編配心儀工作崗位,遭廉署起訴,她早前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行賄罪,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今(6日)於判入獄兩個月。香官指貪污是嚴重罪行,被告守法意識薄弱,須判處監禁式刑罰。女被告梁金蘭,49歲,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(嘉怡)前保安員,早前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。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。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。案情透露,被告是樂富邨早更保安員,其每日工作更表由一名保安主管擬備。被告在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期間,即保安主管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,向對方提供兩封「利是」共4,000元,以獲安排在樂富邨「座頭」工作。涉案保安主管早前亦被廉署落案起訴兩項貪污控罪。她尚未答辯,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0日再提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