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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4000元「利是」行賄上司求調心儀崗位 公屋前女保安認罪押後判

公共屋邨前女保安員被指以4,000元「利是」行賄上司,求獲編配心儀工作崗位,早前遭廉署起訴,她今日(22日)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行賄罪,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案件至12月6日判刑,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。被告獲准保釋候判。被告梁金蘭,48歲,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(嘉怡)前保安員,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。案發時嘉怡獲房屋署委聘為樂富邨提供保安服務。嘉怡禁止員工就其職務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。案情透露,被告是樂富邨早更保安員,每日工作更表由1名保安主管擬備。被告在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期間,即保安主管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,向對方提供2封「利是」共4,000元,以獲安排在樂富邨「座頭」工作。涉案女保安主管日前被廉署落案起訴2項貪污控罪。她今日應訊時並未答辯,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0日再訊。